未成年人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兴则国家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纵观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政策的重点,希望能够培养出身心健全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明日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然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犯罪人数增多,犯罪性质愈加严重,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甚至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恶劣程度另成年人都难以想像。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进入21世纪,社会的发展更注重整体和谐性,要求我们在面临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不能只顾一点而忽略整体、不能只顾眼前而忽略长远考虑。在预防犯罪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更要把握这一原则。本文拟就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探索出全面系统而又切实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导致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即主观因素,又有未成年人以外的因素,即客观因素。正是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促成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
1、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少年时期,是人从幼稚的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这一特殊时期,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从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欲增强,好奇心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性意识萌发,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2、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性欲、征服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主要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极端利已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玩乐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儿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浪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 。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以外的因素
1、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的第一位老师。父母关系不和或离异以及道德败坏甚至有违法犯罪习性对孩子的影响极为消极、有害。这样家庭的孩子近墨者黑;或者常常离家出走,他们心灵受创,感情脆弱,喜欢在社会上寻找“温暖”,从而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犯罪歧途。一些家长对孩子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有的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有的动辄打骂,粗暴干涉,简单处置。其结果是使其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我中心、专横霸道等不良品性或者漫游于社会,在“哥儿们”中猎取“关怀”,以致一旦个人欲望受阻或遭到挫折就容易步上犯罪之旅或继续恶化,越陷越深,或者与“哥儿们”沉瀣一气,合伙犯罪。
2、学校管理方面的缺陷
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的。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但是,一些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及格率和升学率,有些师德差的教师对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性也差的“双差生”冷遇歧视,放松对他们的教育,缺乏耐心,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例如,对完不成作业或迟到的学生动辄请家长或不准进教室上课,更有甚者将“双差生”逐出校门,因而这些学生便演出了低分——厌学——辍学——离家——犯罪的四部曲。有的中小学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理想教育,轻视文娱、体育、劳动和课余活动。学校生活单调、枯燥,广大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得不到满足,则大量剩余能量无法释放的学生便到社会上寻找突破口,以致自觉不自觉地干出犯罪的事情来。
3、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高消费的文化娱乐场所越建越多,“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剧增。一些业主为了赚钱,不顾消费者的年龄大小,都予接待,使一些未成年人较早地涉足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或观看一些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录像片,及与有劣迹之人同流合污,致使一些涉世未深的少年受到不良影响,被拉下水。一些卖淫少女正是从频繁出入歌舞厅,被坏人利诱而开始堕落的。电子游戏厅对少年学生更是充满了诱惑。一些少年学生成天迷恋于电子游戏,为了支付高额的花销,在无正当的钱财来源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去偷、去抢。此外,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与蔓延,社会部分人员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剌激,及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精神产品充斥文化市场,对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毒害都很大。
一、 配套制度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容易受到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实施犯罪的同时,他们自己事实上也是受害人。他们的一切选择,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种种偏差行为而导致的后果均背负有责任。因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不能局限于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教育,而应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保护职责,制定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制度
由于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很大,所以少年时期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少年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少年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排除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已经失足的青少年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则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二字,教育他们迷途知返,改错学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所以,笔者认为,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
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等其发展到一定年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予以《刑法》介入。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需要给予法律惩罚的“行为”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不适用;14-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适用严重的8种犯罪行为;16周岁以上则基本上又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行为规范与处罚。显然,这种法律处置与少年行为连续性发展并不同步。另据学者研究:人在14周岁以前出现过以下行为者,其出现犯罪的可能性高于50%:即吸烟、喝酒、逃学、离家出走、有性行为、偷钱、经常撒谎、当面骂老师、故意破坏公物等 。这一研究令我们思考:在成年世界里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在未成年人那里可能就是犯罪行为的前兆!而对于这类行为,成年人的刑法更是力所不及的!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通常是首先产生心理困惑和障碍,进而激发不良意识和需求,产生一般不良行为,再进一步产生犯罪倾向性行为,最终演变为犯罪行为。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一般不良行为及犯罪倾向性行为可以说是未成年人最终迈进犯罪深渊的重要一环,它们离犯罪只差半步之遥。如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对这样一些不良行为及犯罪倾向性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上,就等于切断了犯罪发展的重要链条,从而使未成年人的犯罪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这种规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这部《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禁止性行为,应作出如下分类:
第一,犯罪行为。即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犯罪倾向性行为。它既包括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包括虽未触犯刑法,但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对此进行了尝试,该法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和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其中个别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有的是违反行政、治安法规的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携带管制刀具,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有的则属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如偷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等。
第三,不良行为。如:吸烟,喝酒,逃学,夜不归宿,观看淫秽录像,过早发生性行为,不服从家长或老师的正当管教,与具有犯罪性质的人(地痞、流氓、惯偷等)交往,出入歌舞厅、录相厅、电子游戏厅等场所,及其他具有损害自己或者他人品德的行为等。
2、少年矫正制度
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如果有了早期危险性行为,必须及时地进行矫正。因此,笔者主张,在《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的基础上,建立少年矫正制度,制定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以法律惩罚的方式处治未成年人的早期危险性行为,以实现对他们的一种教育和社会保护。少年矫正制度的管辖对象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已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二是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三是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针对管辖对象的差异,矫正措施的内容也不尽不同。对每一类管辖对象,都应设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措施系统。
第一,针对已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一方面,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制定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方法。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较大的突破。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要尽可能适用一些非刑罚处理方法。由于青少年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刑罚制裁,不仅会影响其后续行为及态度,甚至会影响一生命运。而非刑罚处置方法可以使青少年继续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有利于减轻青少年的心理压力;降低抵触情绪,同时还避免因入狱而造成的交叉感染,对青少年再社会化及教育改造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包括:(1)工读教育。为了及时有效矫治、教育和挽救有劣迹的青少年和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可以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去学习。工读学校要以思想、法制教育为主,同时学习文化和生产劳动技能,这样,既可减少社会的隐患,又可使这些少年健康成长。(2)社区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区服务劳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处罚的做法。美国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法庭一般都会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让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 。这种处罚方式对青少年犯不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失足青少年被处以社区服务劳动,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伴快活地学习、生活,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里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更容易克服恶习,回归社会。(3)赔偿损失或罚款。这两种处分的形式可以为缴纳财物或者以社会服务替代。对于少年父母、监护人对少年违法犯罪负有疏于管教职责的,可以责令代为赔偿或缴纳罚款。在少年无力缴纳,或者认为以社会服务代替缴纳更有利于对于少年的教育、挽救的,可以责令以从事社会公益劳动代替财物赔偿或缴纳罚款 。
第二,针对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对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而言,可以适用与犯罪未成年人相类似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达到矫正目的。主要包括:(1)在专门的辅导与监督下,从事社会服务;(2)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生活;(3)进入青少年教育基地、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等类似的开放、半开放的矫治场所接受改造,亦可视情况安置于志愿家庭;(4)由有关部门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严加管教;(5)使未成年人接受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帮教。
第三,针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应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等多种因素,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的少年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教育青少年,矫正其不良行为的目的。例如:(1)赔礼道歉,即责令少年向被害人正式表示歉意和忏悔,请求被害人原谅。(2)训诫,即以言词的方式指出少年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原因等,并告诫其不得再犯以及再犯的法律后果等。训诫并可以同时责令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3)责令严加管教。(4)假日生活辅导。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有假日生活辅导措施,这可以为大陆少年法所借鉴。假日生活辅导的次数、执行方式等均可参考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拟定。(5)强制医疗措施。对于具有吸毒成瘾、酗酒成瘾、患精神病、患性病等情况的罪错少年,可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矫正措施的同时,还应实行人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是有关实施矫正措施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违法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确保矫正措施适用准确、适当,以达到治病救人、预防重犯的目的。同时,在对不同的对象适用相关矫正措施的同时,还要由有关部门对矫正措施所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上的医学检查,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全面的关怀。
(二) 针对非未成年人的制度
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
1、家长责任制度
家庭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正如前文所述,一些父母对其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他们只顾自己做生意、打麻将、争吵、离异、婚外情、酗酒、粗暴、出走……不称职的家长行为的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能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家长行为,使家长真正为自己的行为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1)规范家长行为
第一,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过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树立良好形象。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第三,维护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既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第四,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作为父母应从两方面履行该职责:(1)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要进行管制与约束,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纠正和制止。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有效地进行纠正,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更不能纵容,不让批评,不让处理。应采取批评、教育、训斥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
第五,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父母自身认识上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很多父母不愿供子女上学,认为学不学都无所谓,倒不如把他们早点推进社会,为家庭赚钱。这实际上是父母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侵犯了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
(2)家长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从域外少年刑法的规定来看,亦不乏明确规定追究疏于管教家长责任的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如果少年是因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疏忽,触犯本法时,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少年法院得裁定其接受8到50小时不等的亲职教育。香港《少年犯条例》第10条规定,凡有儿童或少年人在任何法庭被控犯任何可判处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的罪行,而法庭认为处理该案的最佳办法为判处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则法庭可在任何情况下命令该儿童或少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代其缴付该罚款、损害赔偿或所判给的讼费。如该罪犯是儿童,则法庭更必须命令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代其缴付该罚款、损害赔偿或所判给的讼费。可见,明确规定追究疏于管教而导致少年犯罪父母的责任,是各国(地区)少年刑法的一大特色。
实际上,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早已经接受了处罚违法犯罪少年家长的观点。该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但是,在当前家长疏于管教而导致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日益增多的情势下,仅仅对家长进行训诫和责令其严加管教,力度远远不够。应当制定一些具体有效的惩罚或教育措施,强化家长的责任。如责令家长为孩子缴纳罚金或赔偿损失,对于促使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出现不良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对于故意使青少年中途缀学,剥夺孩子受教育权利的父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学校责任制度
中小学生的身心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不良行为和犯罪倾向性行为在他们当中更具普遍性、经常性和初始性。因此,初等义务教育阶段应是预防犯罪教育的最重要阶段,学校应成为贯彻、实施预防犯罪教育的主阵地和基础阶段。所以,应当专门设立学校责任制度,以发挥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的重点作用。具体应涉及几方面内容:
第一,要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使教师具备优秀的品德和素质。
第二,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加强对后进生的帮助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注重教书,更重育人,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
第三,开设法律常识和品德教育课,让未成年的学生系统地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人生观教育,使其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第四,严格教育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使未成年学生成为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群体。
第五,对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矫治。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的重点应是他们当中常发多见的犯罪倾向性行为,诸如盗窃、抢劫、绑架勒索;观看、收听黄色、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出入电子游戏室、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等赌博和色情场所;性犯罪等。
第六,在中小学开设中小学心理健康讲座。通过心理健康讲座,防止和纠正未成年人偏激、自私、冷漠等消极心理因素,培养开朗、自信、活泼、勤奋、向上、自爱、自尊、尊师长、爱劳动的品格。
第七,对学校违反义务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学校的义务,如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等。但对违反上述义务的制裁措施却规定的不具体。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者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3、社会责任制度
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正确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另一方面,要制定配套制度,避免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这些制度应包括:
第一,清除文化垃圾,净化文化市场。公安政法、海关、文化等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清理整治文化市场,严惩犯罪分子,同时要为广大未成年人制作出版一大批内容健康、文化品味高的少年读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对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应坚持挂牌活动,设立“未成年人不宜”的明显标牌,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文化管理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有违反管理规定的经营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少年宫、少年影剧院、少年业余体校等文化设施的建设,使未成年人在课余有好的去处,以避免涉足于易受不良影响的“三厅一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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