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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5日 人气: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机构的“边缘化效应”,同时降低行刑成本,已为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同和采纳。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被裁决监禁的少年罪犯还不到10%。 我国非监禁行刑制度由来已久,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这项制度,2003年,司法部在全国推出社区矫正改革措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主要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还在试点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各地正在探索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已经运作得非常成熟的制度和经验。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关于18岁以下儿童的社区矫正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有几点规定对我们特别有借鉴价值。 例如,其规定除非法院得到相关官员的书面或亲自通知,可以安排儿童罪犯在其居住或者计划居住的地区依照社区服务令进行适合该儿童的社区服务工作,否则法院不得做出社区服务令。这一规定提醒我们,在决定是否对某个未成年犯采取社区矫正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仅是法院单方考虑这个未成年犯是否适于进行社区矫正,而且要征求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的意见,能否为其提供适当的社区工作和适当的监督。 另外,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社区工作时数也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不满16岁的人实施的犯罪,不得超过100小时,对于16岁以上的儿童实施的犯罪:如果对相关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期不超过6个月的,为100个小时;如果对相关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为200个小时;如果对相关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期为1年以上的,为250个小时。 对于受社区服务令约束的儿童的具体要求,他们的规定是“儿童社区服务令所针对的人除了遵守本法规定的有关该服务令的要求以外,应当:在服务令规定的服务时数内,在被指派官员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其指定的社区服务工作;令人满意的进行指定的工作;在进行社区服务工作时,服从被指派官员或监督人的合理指示;以及将其住处的任何变更通知被指派官员。 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他们规定了专门的儿童社区服务令的执法机构——青少年司法局。青少年司法局是从福利的角度出发于1991年设立的。主要是为青少年罪犯提供服务,阻断犯罪的循环,起到预防再犯罪的作用。青少年司法局的主要特点:(1)工作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2)最大程度地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3)帮助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4)重视社区的需要,发挥社区的作用,使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地在社区中完成改造。这样一个执法机构的存在保证了社区服务令的成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机构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目前的警力配备情况来看,很难做到细致监督社区矫正,为此,司法部试行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这一做法是应当肯定的,社区矫正需要一支专门的工作队伍,但是,我们需要提升这支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更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受过专业训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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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hulusi 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中英国际心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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