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罗大华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6日 人气: |
一、刑事一体化的含义 关于刑事一体化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一体化,要求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确保各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司法一体化,即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任务。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科学的一体化,要求各刑事学科之间协调一致、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科学体系。 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的相互关系上,应当说,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基础和依据,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的目的和体现;刑事司法是对立法的正确性的检验,同时就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又向刑事立法提出要求,导致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或者废除。刑事科学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指导,其研究成果又推动了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丰富和改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又需要刑事科学的进一步研究,司法活动中的经验和案例丰富了刑事科学的内容。因此,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这三者是相互促进,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据此,笔者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三个方面及其内部各方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一的完整系统,以确保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活动产生最佳的效应,使刑事科学紧密地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服务。刑事一体化应当既包括刑事立法一体化、刑事司法一体化和刑事科学一体化,又包括三者之间的一体化。 在此,笔者就刑事科学一体化的问题谈点看法。
二、刑事科学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必要性,先从对“犯罪”的不同理解谈起。什么是“犯罪”?在中外历史上,除刑法学外,犯罪学、社会学、伦理学、宗教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都从本学科出发,予以不同的定义。1990年前后,《青少年犯罪研究》开辟专栏,对有关犯罪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讨论了犯罪概念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士大多主张犯罪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刑法学的界定,认为犯罪学不仅要研究刑法学所界定的犯罪,还要研究一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总之,认为犯罪是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此相反,也有的学者主张,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刑事学科关于犯罪的概念应当与刑法学保持一致,不要有自己犯罪的概念。其理由是:刑事科学是一个大家庭,一个大家庭内部必须有个基本的规范,这个基本的规范应当由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确定。 从上述可知,对刑事科学中的基本范畴--犯罪,如果各分支学科缺乏统一理解,就必然出现针对同一行为,有的刑事学科认定其为犯罪,有的刑事学科则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从而势必造成刑事科学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上的混乱,以及社会人士的困惑。由此可见,刑事科学一体化是多么必要!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这是因为: 第一,系统科学为刑事科学一体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论指导。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的整体存在时,它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各个孤立组成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系统的整体之所以不等于各组成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具有新质特性,就是因为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限制、削弱、增强、消除或改变了各个要素单独存在时的性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新的性能。因此,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念出发,将所有关于犯罪、刑事司法、刑罚、犯罪预防和罪犯改造等学科纳入刑事科学这一系统,加以整合,各刑事学科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就可能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到最好的作用,对预防和控制犯罪这一终极目的做出最大的贡献。 第二,刑事科学的各分支学科在总体上研究对象的同一性和研究价值的一致性,为在刑事一体化的指导下构建刑事科学一体化成为可能。各门刑事学科,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等尽管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但始终是以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而其研究价值最终都服务干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共同目的。 第三,中外学者对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成果为刑事科学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主张把刑事科学的各个领域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内容包括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行刑学等。全体刑法学概念的确立,不仅使刑法学这个学科得以扩充,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樊篱,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刑事科学一体化研究格局,将与刑事相关的学科纳入一体化的刑事科学的研究视野。 在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的是储槐植教授。他认为,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由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陈兴良教授认为:“只有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才能使刑事法各学科得以整合。”主张建构一种以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科学研究模式。 众多学者对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为今天刑事科学一体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第四,各门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刑事科学一体化提供了可能。 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抹煞刑事科学的内部分工,相反,刑事一体化恰恰要求刑事科学合理的科学分工,构建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分支学科体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前提是“分”,即着力于刑事科学内部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建树;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归宿是“合”,即在分支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认识事物的整体性要求,对犯罪进行跨学科的、一体化的和融会贯通的研究。分是前提,合是归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犯罪及其规律获得深入而又完整的科学认识。 第五,在以往刑事学科建设中,由于非刑事科学一体化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使刑事科学一体化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
三、刑事科学一体化的构想 参考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著作,以系统科学为指导,笔者认为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体系可用下表来表示: 这种一体化的刑事科学,具有如系统那样所具有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动态性与开放性等特点。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图示只是为一体化的刑事科学的学科体系的粗略勾画,并未包含所有的刑事学科。
四、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及其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刑事科学一体化中,它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中既是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它应当对刑法学界定的犯罪进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即要从理论上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在此基础上,为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实践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和方法。因此,犯罪心理学除了主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外,还应当研究一般违法人、疑犯、刑满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心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人的来源和预防这些人发展变化为犯罪人。可见,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的概念上与刑法学保持一致,并不影响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使犯罪心理学在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体系中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成果,对其他刑事学科的研究有所裨益。 其他刑事学科(除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外),也应该在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内准确的定位,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为实现刑事科学的总目标服务。
五、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一体化中的独特作用 如上所述,犯罪心理学在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地位,然而,由于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其对刑事科学的建设,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对社会都起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一门刑事学科都无法取代的。 (一)犯罪心理学对刑事科学建设的贡献 犯罪心理学开辟了研究犯罪的新的视角,丰富了刑事科学的内容。对犯罪的研究,犯罪心理学具有不同于其他刑事学科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对犯罪行为进行理论研究。与此同时,犯罪心理学也研究社会文化背景对犯罪人个体心理发展变化的影响问题,注意定性与定量的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因此,犯罪心理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种作用是其他刑事学科所不能替代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其他刑事学科的内容,也丰富了整个刑事科学理论。 例如,刑法学在研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时,主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准确认定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正确确定行为人的罪名提供根据。而犯罪心理学注重对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形成、发展、变化的原因、过程和规律的分析研究。又如,刑法学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研究时,在借鉴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如动机、目的、“心理态度”、“注意义务”等)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本学科的需要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刑法上的界定。而犯罪心理学在分析故意犯罪时,注重对故意犯罪的原因,心理机制及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的研究,并对按多元统一标准进行划分的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进行深入的剖析。同时,还分析犯罪人在作案前、作案时和作案后的心理状态,分析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在分析过失犯罪时,犯罪心理学除比较分析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外,还要分析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及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可见,犯罪心理学对犯罪的研究确有其特点,对刑事科学(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建设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心理学对刑事立法的作用 犯罪心理学对刑事立法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例如,通过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系统分析,为刑事立法者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准确的、科学的界定;通过对犯罪人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分析,为立法者界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总之,犯罪心理学以其不同于其他刑事学科的研究方法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可为刑事立法提供一种理论依据。 (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刑事司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司法领域,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以及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研究,可为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改造罪犯等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20余年来,与犯罪心理学密切相联系的刑事司法心理学、侦查心理学、审讯心理学、检察心理学、刑事审判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学等学科在我国的相继建立,足以说明犯罪心理学对刑事司法的作用。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社会安定也有积极的作用 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原因及其规律的研究,可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证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总之,在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的过程中,犯罪心理学应当准确定位,即既要明确其在刑事科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地位,又要明确其独特的研究视觉和方法,从而为刑事科学建设、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其特有的、其他刑事学科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定位,使我们犯罪心理学工作者看到了大有作为的美好前景,是激励我们不断进取的动力;这种定位,对我们犯罪心理学工作者无疑又增加了压力,因为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的研究成果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其他刑事学科的认可。我深信,我们犯罪心理学工作者一定能信心十足地迎接这一挑战。 【作者介绍】福建武平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法制心理学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J].中国法学,1999,(6):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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