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山东心理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人气: |
(一)执业人员工作守则
1、执业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执业人员应注意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
3、执业人员应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执业人员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执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执业人员应对咨询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地位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2、执业人员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进行实地冲击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3、执业人员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执业人员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执业人员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执业人员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为保证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客观性,执业人员应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治疗关系);如果双方的治疗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发展了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3、当执业人员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四)保密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执业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1、执业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
2、执业人员在开始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来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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